曲久輝:如果連飲用水都不安全GDP增長效益將大打折扣
2014-04-14 19: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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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鳳凰網2013年3月11日訊 “大家對灰霾和飲用水的問題特別關注,我們應該保護公民環境方面的生存權、發展權、知情權和參與權。”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曲久輝向本報記者轉述了3月7日下午他在吉林代表團分組審議會場上的發言。
作為專門研究飲用水安全的專家,曲久輝曾在2012年8月的《求是》雜志上撰文指出,我國飲用水安全問題非常突出,50%以上水源受到有機物微污染。決策層對此高度重視,《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將其列為突出的環境問題之首。
曲久輝呼吁,應該出臺一個環境責任條例,明確政府對包括飲用水在內的環境責任,對政府的這種責任進行審計和考核,并細化到人頭。
他還特別提醒,實際上目前我國飲用水*不安全的地方是農村,特別是缺水的貧困地區,我們應該把智慧和資金投向他們的生命之源。
近3億人喝不上安全水
《21世紀》:年初有媒體報道稱,北京城里“*會喝水的家庭”已經二十年不喝自來水。作為長期研究飲用水的學者,您如何看待我國的飲用水水質現狀?
曲久輝:全國50%以上大型湖泊富營養化,流經城市的河流近90%受到污染,全國有近3億人飲用不合格的飲用水。我們的飲用水安全形勢依然非常嚴峻,需要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
《21世紀》:2007年發布的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在經過5年的過渡期之后,原定于2012年7月實施,但是又再度推遲3年。這是什么原因?
曲久輝:對106項新指標的全部實施,相應的準備還是不足,包括水廠的處理工藝,以及水質檢測服務技術沒能跟上。現在很多自來水廠在改制后是虧損的,無力進行工藝改造,而政府的投資又相當有限。
2008年,政府出臺四萬億經濟刺激計劃時,應該拿出一部分資金用于供水廠的建設和改造,那是一個提高飲用水水質的機會,可惜錯過了。而這五年恰恰是飲用水新標全面鋪開的準備期,也是飲用水問題比較突出的階段。
“十二五”期間,各地已經開始重視飲用水問題。中央政府去年發布的《全國城鎮供水設施改造與建設“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提出,到2015年中國城鎮供水領域的投資需求大約為4100億。
《21世紀》:但是,4100億元僅僅為投資需求,并不表明政府真的會在這個領域進行投資。
曲久輝:自來水的投入,不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而政府習慣在投資時考慮GDP的產出。應該呼吁各級政府重視飲用水安全問題,在水廠的升級改造和安全保障方面加大投入。
如果連喝的水都不安全,GDP增長的效益將大打折扣。人們的健康將受到威脅,基本的生存權都要受到挑戰。
確實,在投資之外,還有水價偏低的問題。實際上我們的水價成本還是比較高,應該適時提高水價。自來水廠完全應把自來水的成本公開透明,消除公眾對提水價漲價的疑慮。
建立環境責任審計制度
《21世紀》:怎樣才能推動各級政府真正重視飲用水安全問題?
曲久輝:包括飲用水在內的環境問題,政府應是第一責任人。
目前的環境政策,只簡單地說要各級政府負責,但考核責任不明確,何種情況下該承擔何種責任,很多情況下并不清晰。因此,我提議建立環境責任審計制度,對政策制訂、財政投入等進行考核;一旦發生環境事件,明確負責人。
當前《環保法》的相關規定過于模糊,操作性不強,應該出臺一個環境責任條例,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各類具體環境問題的責任,對政府的責任進行審計和考核,并細化到人頭。
《21世紀》:既然說到政府責任,就不能不說到職能分工問題。飲用水的管理涉及到多個部分,環保部門負責水源地水質,住建部負責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而衛生部負責龍頭水水質。這種多頭分段管理機制應該如何改進?
曲久輝:現在是多個部門在管,各套人馬分別建立自己的執行體系。其實,中國完全可以構建統一的管理機構。歐洲和美國的經驗證明,系統管理是保障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各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從水質到水量、從源頭到龍頭、從凈化到輸配、從控制到監管,全面提升我國供水事業的管理水平。
水質標準應細化
《21世紀》:空氣質量環境標準的修訂大大加速了大氣污染的治理。那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是否也需要進一步修訂?該標準在1983年首次發布,先后于1988年、1999年和2002年修訂過三次。距離第三次修訂,已經過去十年了。我們是否應該啟動第四次修訂?
曲久輝:飲用水是否達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飲用水的水源地的水質。現在根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三類及以上的水可以做飲用水的水源,但是四類水就不行嗎?不完全是這樣,這要看四類水里面的成分。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目前三類水和四類水的標準劃分太粗糙。建議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修訂時,對作為飲用水的原水做出特別規定。
舉個例子,如果原水中有20多種有毒有害物質,就算每一項濃度都達標,但這個水是不是安全呢?
這需要我們研究環境的基準。環境基準是指環境要素中污染物等對生態系統和人群健康不產生不良或者有害效應的*低限值,是國家進行環境質量評價、制定環境保護目標與方向的科學基礎。環境基準是在大量的毒理學研究上形成的,需要大量的研究人才和技術。我們在包括水環境基準方面的環境基準研究是遠遠不夠的。因此,無論是《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還是《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都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